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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 法規 CANADIAN CITY POST 簽訂合約前須留意“豁免條款” 是的,但這個答案要小心解讀。 賣家即使簽署了接納“有條件出價”,他 們仍然可以考慮其他買家的出價。這是因為, 直至在出價中所列的一切條件獲得履行或免除 前,交易都未算落實,並且對買賣雙方不具約 束力。 此外,賣家也想自己有多一重保障,一旦 與首名買家交易不成功,還有另一名可以補 上。所以,在簽署“有條件出價”文件前,你 需要知道,其實買賣雙方均可加入一些“豁免 條款”(escape clause),以便為自己保留多點 靈活性。其中一項常見的豁免條款為,要求賣 方在接納了首名買家的出價後,如想接受另一 名買家出價,便需給首名買家一段時間(例如 24或48小時)“作實”(becoming firm),決定 履行還是免除其出價單上的一切條件。 如果你選擇採用這種方法,我建議你或你 的經紀在簽署第二份銷售協議時,確保文件上 加設了某種形式的條款,說明在首份協議未能 在限期內作實時,會怎樣安排。 你應該明白,在商討交易的過程中,向買 家提出這些條件,可能會影響他們出價的意 欲。你可以跟經紀商量一下,最好征詢地產律 師的意見,看看你的“豁免條款”是否草擬恰 當,足以保障你的權益。如果首名買家能在限 期內履行或免除出價上的所有條件,賣家就必 須根據出價上所列的內容,把屋賣給對方。 否則,你可請律師確認,與首名賣家的交 易是否已經告吹或無效,可以轉而與第二名買 家進行交易。 如果你同時接受多個買家的出價,就要在 每份協議上列明合適的條款和條件,以避免將 房屋同時售予兩位賣家。 所以,你應在協議中清楚寫明,賣方在接 納“有條件出價”後,仍然有權考慮其他人的 出價。另一方面,買方亦可能要求加設“優先 取捨權”(right of first refusal)的條款,以讓他 們擁有選擇免除還是履行落實交易條件的決定 權。 賣 家 在 接 納 了 某 買家提出的“有條件出 價”(conditional offer) 後,仍能接受其他買家的 出價嗎? 賣家接納“有條件出價”後仍能接受其他出價 問 Ask Joe Joe Richer Reco Regist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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