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P20230707

日前,北京市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惠娟 在個人微博中表示,收到法院通知,其擔任辯護人的 廈門溫紅醫生涉醫療事故獲判無罪一案,檢方並未 提起抗訴。 溫紅是廈門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兒科主任醫師。 2015年,溫紅因診治急性白血病患兒捲入醫療糾紛, 先後經歷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被指控涉嫌醫療事 故罪,期間遭遇被逮捕、取保候審、限制出行等狀 況。最終在2023年5月31日,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法 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溫紅無罪。 本案延宕8年,幾經波折,再次引發了人們對醫 療事故罪適用範圍和認定標準的爭議。 兩次鑑定均為“次要責任” 民事判決書顯示,2015年12月7日,13歲的林某 在廈門大學附屬第一醫院確診為急性淋巴細胞白血 病T細胞。在兒科主任醫師溫紅的建議之下,林某接 受高危組-HR方案治療。前兩個療程順利結束後,林 某在第三次化療時出現發熱、膿毒血症伴感染性休 克等症狀,後因多器官功能衰竭經搶救無效死亡。 隨後,林某父母對廈門大學附屬第一醫院提起 民事訴訟,認為醫方擅自提前化療療程;在沒有得到 檢驗機構的檢驗報告的情形下盲目使用甲氨蝶呤; 未及時檢測血藥濃度,患兒出現毒副反應後未及時 採取有效的診療措施等。 醫方則認為,化療療程的制定、化療藥物的選 擇及使用劑量符合診療常規,治療中不存在未經同 意而跳過治療療程的問題,“原告之子死亡的主要原 因,是因自身疾病發展不可逆導致的。” 審理期間,湖南省湘雅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一 份司法鑑定意見書認為,醫生化療方案、用藥均合 規。過錯在於未充分水化治療,未按時檢測甲氨蝶呤 血藥濃度,過錯與林某死亡存在因果關係,建議醫方 中國是世界上為數不多在刑法中規定醫療事 故罪名的國家。自1997年刑法設立該罪以 來,司法機關對醫生追究醫療事故刑事責任 的案例數量並不多,但近年來有抬頭趨勢。 不過,設立該罪初衷是為了嚴懲嚴重不負責 任的醫務人員,但其對醫療過失犯罪的界定 和處理、醫療事故犯罪與一般醫療事故、差 錯、意外的界定,常常成為爭議焦點。 過錯參與度為“次要原因力”。 廈門市思明區法院最終判決認定,廈門大學附 屬第一醫院對林某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過錯與 林某死亡存在因果關係。法院判決醫院賠償林某家 屬共計53.2萬元。判決書還表示,關於原告要求追究 主治醫生溫紅個人相關責任的請求,因本案系醫療損 害責任糾紛,民事侵權責任承擔主體為醫療機構,並 非醫生個人。而醫生個人是否應承擔行政或者刑事責 任,更不屬於本案民事訴訟的審理範圍,應通過其他 合法途徑予以處理。 節外生枝 涉罪逮捕提起公訴 林某父母沒有提起上訴,但是於兩個月之後向 當地派出所報案,控告主任醫師溫紅刑事犯罪。公安 機關遂即受理並刑事立案。 當地派出所調查期間,廈門市醫學會於2018年 11月做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再次認定醫方負次要 責任。在兩次鑑定結果都認定醫方負次要責任的情 況下,2019年2月27日,廈門市思明區檢察院對溫紅 以涉嫌醫療事故罪逮捕,並移送至法院提起公訴。 1997年,刑法修訂第一次設立醫療事故罪。刑 法第335條規定,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 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 健康的行為。彼時,若罪名成立,溫紅會被判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吊銷執業醫師證,以及面臨140 餘萬元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溫紅後來被取保候審,這讓她能一邊繼續工作 一邊應訴。即便如此,案件拖延數年未有結果,溫紅 也是身心俱疲。李惠娟律師介紹,此次醫療糾紛使得 溫紅的家庭生活和職業生涯都受到影響,“溫紅團 隊是東南地區最好的治療兒童白血病的團隊,但一 些年輕醫生因為這件事選擇了離開。” 據醫師報報道,溫紅曾寫信求助稱,“身為醫療 組長,被以涉嫌醫療事故罪刑事立案,不堪幾年來 ‘準戴罪’身分的煎熬和愈來愈烈的折磨,特借業界 媒體向行業同仁求助,以阻止此錯案‘最後一步’的 鑄成。” 等待4年多後,4月12日,該案在廈門市思明區法 院開庭審理。5月31日,法院一審宣判溫紅無罪,同時 還駁回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其他訴訟請求。6月 12日,李惠娟說,“不服判決的抗訴期限為10天,今 天下午6點之前沒有接到檢察院抗訴的通知,判決就 會生效了。” 李惠娟表示,無罪判決是基於法院認定溫紅沒 有“嚴重不負責任”,也無法確定患兒死亡與溫紅醫 療行為間有明確因果關係。 天下 神州 CANADIAN CITY POST 事故差錯意外錯綜複雜 惹取消爭議 醫療事故罪 界定難拿捏 身為醫療組長,被以涉嫌醫療 事故罪刑事立案,不堪幾年來“準戴 罪”身分的煎熬和愈來愈烈的折磨, 特借業界媒體向行業同仁求助,以阻 止此錯案最後一步的鑄成。 溫紅 19 CANADIAN CITY POST 都市報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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