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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 法規 CANADIAN CITY POST Ask Joe Joe Richer Reco Registrar 有人問,與伴侶正辦理 離婚和出售房屋,可否任用 不同的地產經紀? 答案很簡單:可以 因離婚而賣房必然是一種不確定和存在壓 力的經歷,在理想情況下,如果兩人都能就一 名房地產經紀達成協議,那便更簡單。如果不 可能,那麼有兩個選擇。 第一,與兩間經紀公司合作列出正出售 的房屋,這被稱為共同掛牌協議(co-l isting agreement),有時也稱為共同經紀協議(cobrokerage agreement)。 這方法可非常有效地協助雙方進行物業出 售,同時保護各自的利益。每一方都有自己 指定的房地產經紀,由不同的經紀公司提供支 援。除促進房屋銷售外,共同掛牌代理還可支 援其他相關事宜,包括確保能滿足法律要求( 例如以信託方式持有出售房產後的收益),以 及解決包括稅務在內的財務問題。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在簽訂共同掛牌協 議時,兩間經紀公司將分別提供服務。 在選擇代理時,應詢問經紀將如何處理共 同掛牌的問題,包括他們將如何掛牌放售、推 銷和展示物業、審查買方出價和協商物業成交 日。 共同掛牌協議應詳細說明包含的服務和同 意支付的佣金總額,以及如何分配給兩間經紀 公司。 第二,讓兩個不同代理為同一間經紀公司 工作。 這對潛在買家來說似乎是一種標準的 銷售模式,代理之間的交談更加容易,對賣方 來說也是一個更無縫含接的程序。 不過,每名代理應單獨與所代表的其中一 方配偶直接溝通,過程中亦要包括其代表律 師。如果離婚有爭議,經紀公司可能因利益衝 突而無法代表離婚雙方。 如使用上述選項的任何一個,無論情況如 何,出售房屋的基本步驟都不會改變,銷售程 序應保持透明、確定會提供 哪些服務和由誰提供、以及 確保辦理離婚的律師可隨時 了解情況。 與其他合同一樣,在簽 署協議之前要閱讀和理解 所有細則。作出任何最終決 定前咨詢一位從事房地產法 律的律師也是一個明智的主 意。 正辦理離婚出售物業 雙方可各自聘用經紀 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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