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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 神州 CANADIAN CITY POST 被指受賄詐騙 教唆不服判決 法院來回折騰 為民發聲陷牢獄 老律師申訴32年 32年前,律師張軍被山西省昔陽縣法院 以教唆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等罪名判處 有期徒刑15年。在寄出4000多封申訴 信後,今年3月31日,山西省高級法院 公開開庭再審此案。“這是我人生中最 後一次陳述的機會,希望法院能判我無 罪。”84歲的張軍再次站上法庭,希望 徹底洗刷已背負近半生的罪名。 據了解,本次開庭持續了10個小時,並未當 庭宣判。張軍的最後陳述長達近兩個小時,他 在陳述中表示,原審判決對其定罪的證據不確 實、不充分,希望法院能判決無罪。不過,山西 省檢察院出庭履行職務的檢察官仍堅持對張軍 做了有罪指控。 當日擔任張軍案審判長的法官為山西省高 院副院長管應時。管應時曾在最高法院刑一庭、 第二巡迴法庭任職,是最高法再審聶樹斌案、 張文中案的主審法官之一。2019年7月,管應時 出任山西高院副院長。 出生於1938年、今年84歲的張軍在獲刑之 前,曾是山西省政協政法委員會辦公室主任、中 國農工民主黨山西省直委員會主任委員,也是 山西省第二律師事務所的兼職律師。1989年, 他捲入山西省昔陽縣農民與當地政府的一起土 地糾紛案中。1991年,張軍被昔陽縣法院以受 賄罪等三項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5年。從1991年 開始,他不斷向各級司法機關申訴,截至2021 年2月,已向有關部門申訴4534次。此前在接受 採訪時,張軍曾表示,自己已“為時不長,希望在 臨死前能聽到‘公正’二字”。 三罪並罰一審獲刑15年 據張軍此前介紹,1989年,昔陽縣發生一 起土地糾紛案:早年,昔陽縣龐家峪村將原確 權給村民的454.1畝土地收歸集體所有,後荒蕪 多年,村民重新耕種這片土地。昔陽縣發文要 求退地,村民不從,縣政府訴至昔陽縣法院。 張軍回憶,當時村長找到他,請他幫忙打 官司,“村民沒文化,不會說法律話。我很受感 動,就想為老百姓說幾句維護權益的話吧,這也 是律師的天職。” 昔陽縣法院最終判決政府勝訴。村民不 服,上訴至晉陽中院,二審維持原判。二審後,村 民繼續向山西有關部門申訴。 1990年3月,在山西省人大召開的有省、晉 中、昔陽三級政府和法院的協調會上,張軍發表 專家論證意見,認為晉中法院判決錯誤。張軍 記得,他和時任昔陽縣主要領導在會上發生了 爭執。 張軍回憶,3個月後,昔陽縣警方以涉嫌 “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將他帶走。1991年1月 16日,昔陽縣法院以受賄罪、詐騙罪、教唆拒不 執行法院判決罪三項罪名,判處其有期徒刑15 年。張軍不服,上訴至晉城中院,該院同年6月維 持原判。 此外,法院還認定張軍曾借打官司為由向 龐家峪村索取18000元“實惠”,以及擔任太原 某公司法律顧問時,騙取了公司香煙、健力寶等 物品自用,並報銷了三張假的應酬發票。 判決生效後,張軍向山西高院提出申訴。 近10年後,山西高院做出判決,撤銷張軍受賄 罪、詐騙罪兩項罪名,仍維持教唆拒不執行法 院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在張軍服刑期間,昔陽縣公安部門還以涉 嫌受賄罪將張軍妻子郭章梅逮捕。1991年12 月,郭章梅因犯包庇罪被昔陽縣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3年。1993年,郭章梅因在獄中“積極改 造,表現良好”而被提前刑滿釋放。1997年4 月,郭章梅被宣告無罪,同年恢復公職。 再審兩次都維持原判 張軍案在1990年代曾引發各方關注。據報 道,1999年8月,中國律師協會向最高法發函, 認為該案證據不充分,建議改判無罪。中國律 協在情況報告中稱,龐家峪村村民多次聯名具 狀,為張軍和其妻子郭章梅“鳴冤”。張軍案僅 以口供定罪,證據不充分,應依法宣告無罪。 張軍的三位代理律師王殿學、張雪峰、劉欣 認為,張軍身上背負的最後一項罪名——教唆 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 充分等問題。王殿學表示,此前法院認定張軍 罪名成立的證據主要為言詞證據,一審判決後, 出具言詞證據的證人全部推翻此前證言。 律師向山西高院提交的代理意見顯示,村 民劉玉祥在2004年的自書材料、2007年出庭筆 錄、2008年律師取證的三次證言中均證實此前 在昔陽所做的筆錄不真實,其根本沒進入張軍 辦公室,也未聽到張軍說不讓執行的話。 2003年,最高法對張軍案做出再審決定 書,決定由該院直接提審此案。2005年11月,最 高法裁定此案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決定撤 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重審法院仍為一審的昔 陽法院。 歷經15年,張軍案再次回到原點。2007 年,昔陽法院再次做出判決,認定張軍拒不執 行判決罪成立,張軍上訴到晉中法院,後者再次 以事實不清、判決不充分為由發回昔陽重審; 2009年,昔陽法院再次判定張軍罪名成立,張 軍再次上訴,這次晉中法院維持了昔陽法院判 決。2010年,張軍再次申訴至山西高院。 證據不足冤案值得關注 這次申訴的結果張軍等了11年。山西高院 在再審決定書中指出,原判據以定罪量刑的證 據不確實、不充分,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 錯誤。 2018年5月,多名法學專家曾在北京對張 軍案進行論證。中國人民大學訴訟案例研究中 心主任李奮飛表示,近年來糾正了一些冤錯案 件,但案件糾正更多是靠“亡者歸來”、“真兇 再現”。實際上一些證據不充分、事實不清的冤 錯案件更值得關注。 有報道指,近年來,在刑事申訴案異地管 轄方面,檢察機關已開始起步探索。2017年12 月,最高檢印發《檢察院刑事申訴案件異地審 查規定》。根據這一規定,最高檢發現省級檢察 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案原處理決定、判決、裁定 有錯誤可能,存在刑事申訴案應受理不受理或 受理後經督促仍拖延辦理等五種情形的,可指 令由其他省級院審查。“這說明最高檢察機關 已意識到,在司法實踐中,地方檢察機關遇到 的阻力和糾錯的困難”,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劉計劃呼籲,司法機關應盡快出台相應制度,對 存在重大冤錯可能的案件,指定異地復查,使 一些長年申訴的案件得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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